《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简称“《反垄断法》”)即将袭击中国汽车市场。

A 厂商“不平等条约”面临终结
潜规则一:最低限价
涉嫌触犯条款:
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影响:宝马也有可能10万元买到
这在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办法》第六条中可以找到依据:“

可以举一个稍微极端的例子,某宝马经销商为清理库存,将店内的几辆宝马以10万甚至更低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此举将不再受到厂家的“制裁”。
如果你身在广州,想从深圳的经销商手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没有人会觉得经销商的“跨区销售”触犯了法律。但在汽车行业,这种情况一直是不被允许的。但在国内汽车销售中,利用区域限制控制价格,形成垄断的行为屡见不鲜。
各种商品随着地域的不同而出现价格差异是很自然的市场现象。《反垄断法》在第八条第三款中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实际上,欧盟《反垄断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
根据目前现状看,届时当《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将有所改观。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某地,比如甘肃某经销商清理库存汽车,但当地购买力有限,于是上海的消费者便到此地购车,而消费者和经销商都可以名正言顺地交易,不再被禁止。
潜规则二:限制跨区销售
涉嫌触犯条款:
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影响:从上海到甘肃买便宜车
潜规则三:强制采购本地汽车
涉嫌触犯条款: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影响:去北京坐出租车不再只能选现代索纳塔、伊兰特
政府采购对汽车厂家来说也是块大肥肉。
在我国,各地为了保护发展本地汽车产业,往往会通过一些行政手段来促进本地品牌汽车的销售,甚至直接“下令”规定某个行业或者部门只能买本地品牌的汽车。

在很多城市,大街上跑的“本地产”汽车数量大大超过了其他品牌。而一些城市出租车大多被单一品牌垄断就是最典型的一个例子。
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潜规则四:制定限制竞争规定
涉嫌触犯条款: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
影响:4S店模式或将OVER 换个奔驰零件不再“仅此一家”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自实施以来便争议不断。其中最大争议便是,《办法》中的诸多细则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

对此,知名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表示,由于汽车厂商大多采用4S店的营销形式,将汽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直接纳入整体运营,因此在目前汽车整车销售利润趋薄的状况下,零部件的销售和汽车的维修已经成为汽车生产厂商与4S店的最大利润点。
所以,要想配件价格低,维修费透明,就必须打破4S店的垄断局面。也许,《反垄断法》的施行能够让高档汽车的售后与维修出现一个新的局面。可以设想一下,以后你的奔驰需要维修,完全可以不用去有限的一两家4S店“挨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