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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机动车保险索赔
2008-01-20 11:31:39 温州爱车网查看评论(0)条进入论坛
1.对保险索赔的有关规定

  (1)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2)如车辆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如车辆部分损失,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3)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5)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但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6)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7)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8)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2.办理保险索赔应提交的材料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否则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论处。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车辆出险的不同情况,应提供如下单据或证明:

  (1)保险单正本。

  (2)由被保险人详细填写并盖章(签章)的出险损失报告表。

  (3)车辆行驶证、出险驾驶员驾驶证正本、付证复印件。

  (4)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损害赔偿调解书。

  (5)保险公司核准的车辆估价单及修理发票。车辆如在外地出险,需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处理。赔偿外地车辆的损失,修理费在2000元以上的,需多厂估价单及照片。

  (6)施救费用发票。

  (7)县以上医院证明,伤者治疗诊断证明书;伤者住(出)院或转院证明(有转院需提供转院证明);病假休息证明;护理人员及护理天数证明。

  (8)医药费原始发票。

  (9)住院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补助费、补偿费等收据(伤者或死者亲属要在收据上签章,并由交警部门盖章证实)。

  (10)伤者及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需所属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工资表)。

  (11)残废程度证明或死亡证明(由县以上医院、法医鉴定部门、户口管理部门出具)。

  (12)伤残、死亡人员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及直接供养家庭情况(供养人数、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与死者关系等)。

  (13)丧葬费单据。

  (14)保险公司核准的第三者(他人)财产损失估价单及发票、照片。

  (15)损失货物的货运、货价证明及保险公司核实的损失清单。

  (16)有关人员车船费票据。

  (17)有关人员住宿费票据。

  (18)车辆附加费证、购置费证。

  (19)被盗、被抢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由车主、刑侦、车管部门填写并盖章)。

  (20)购车发票。

  (21)车辆被盗经过详细说明。

  (22)权益转让书(签章)。

  (23)原车钥匙及防盗器(锁)钥匙。

  (24)刑侦部门破案证明(寻回车辆详细经过)。

  (25)车主领回车辆证明。

  (26)赔款收据签章并在备注栏写上帐号。

  (27)停车场收费收据。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核实,一旦确定后将在10天内交付赔款。赔款必须在1年内领取,否则将作放弃论处。

  领取保险赔款时,赔款收据与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或法定受益人)必须相符,并且要签章或签名,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付赔款。被保险人是企事业单位而指定个人领取赔款的,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并由指定收款人向保险公司出具本人的有关证件(身份证);以个人名义买保险而委托亲友领取赔款的,必须向保险公司出具领款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证件。

  如果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协议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温州爱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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