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已于2007年12月11日开始征收,为方便车主缴费,在年度缴费高峰期间(2007年12月11日至2008年1月10日),温州市运管稽征处从缴费时间、缴费方式和缴费手续等三大方面着手,推行一系列便民服务,取消双休和午休、推出电话预约缴费、POS机刷卡缴费、网上银行缴费等。截止到2008年1月10日,温州市区共有11万余辆的车辆按时缴纳了公路养路费,但仍有几千辆车车主并未按时缴纳,为此而产生了滞纳金。
据温州市运管稽征处征收科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在用车辆应在每月10日之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缴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新增或转籍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并完成首次缴费,逾期加收滞纳金。对违反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拖欠养路费的,稽征机构除责令补缴养路费外,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 0.5%。×滞纳天数。
其中滞纳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缴纳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欠缴1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应缴养路费额计算;欠缴2个月以上(含2个月)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计算日期为每月10日前时,当月养路费不作为欠缴费款)。
比如:欠费第一个月(1月11日-1月31日,为21天),应征滞纳金(21元)=200×0.005×21;欠费第二个月(1月11日-2月29日,为47天),应征滞纳金为47元;到了欠费第三个月开始(1月11日-3月31日,为78天),则应征滞纳金(117元)=600×1/2×0.005×78;然后按全年365天,减去1月10日的10天,总共355天,所产生的滞纳金为2130元,都可以够得上全年的养路费了。
市公路运管稽征处联合本报提醒广大车主朋友,请广大车主及时前往温州大道运管大楼征费大厅或温州银行各网点缴纳2008年养路费,早一天能省一天的滞纳金,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另外,针对目前我市有一大批的本省转籍车辆转入温州市区,由于车辆数量庞大,车管等部门的转籍办理工作都已经预约到几个月以后,为此很多车主担心自己在外地缴纳的养路费会不被温州当地有关部门承认。温州市运管稽征处征收科负责人对此介绍说,本省转籍车主可放心地到车辆登记地缴纳养路费,只要是在养路费有效期内的,温州市运管稽征处都是予以承认的。另外,车主也可以先前往车管部门领取预约号,然后根据预约日期在外地缴纳这段时期的养路费,等车辆转籍成功后,再前往温州市运管稽征处或者温州银行各网点缴纳剩余的养路费。(张衡 通讯员 陈洪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