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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 有些事故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了
2008-06-21 10:40:56 温州爱车网查看评论(0)条进入论坛
   规定中指出,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是指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且损失额在3000元以下或及双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有关赔偿事宜,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

    哪些事故不适合自行协商处理?

   据了解,本次规定并不是对所有的交通事故都适用,有的事故如涉及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损失的;发现对方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发生轻微事故后,责任如何划分?

    本次出台的新规定,还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如何划分责任做了简单的规定,规定中称,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有追尾、逆行、倒车、溜车、开关车门、违反交通信号、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情形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来源:温州爱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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